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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并购地方国企,最难过的不是业务关,而是“治理关”:一套“跨层级整合”的实操指南

浏览量:46 发布时间:2026-08-31

引言:并购之后,才是真正考验的开始

近年来,从川仪股份被国机集团收购,到中国稀土集团整合广东稀土资源,央地并购已成为国有资本布局优化的重要路径。面向“十五五”,央地并购已从“量的扩张”进入“质的融合”新阶段。

但签约只是起点,治理整合才是关键。真正考验不是资产并表,而是两套治理体系能否有效衔接。

如果您正在负责或参与央地并购项目,下面这些场景您一定不陌生——并购交割后,业务出现停滞苗头,两套决策程序并行,一线员工不知该听谁的。

治理整合是释放协同效应的前提。业务整合决定并购“能不能成”,治理整合决定并购“能不能好”。

一、诊断:跨层级治理整合的“四大融合挑战”

跨层级治理整合之所以难,是因为两套不同层级的治理体系对接时,会产生四个维度的融合挑战。

治理体系对接面临的四个维度挑战

图1治理体系对接面临的四个维度挑战

(一)跨层级权责衔接挑战:谁来管?管什么?管多深?

央企派驻高管与地方原有管理团队之间,管理层级不同、授权体系不同、责任边界模糊。并购后谁有最终决策权?哪些事项需报央企总部审批?哪些可授权地方团队自行决定?这些问题不回答,管理权威就无法确立。

(二)党组织领导作用平稳过渡挑战:党委“把方向”如何不断档、不空转?

地方原党委书记转任党委副书记后,并购初期的党组织领导作用如何连续稳定发挥?过渡期党建工作谁来抓?前置研究程序如何衔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职能不能因为人事调整而出现真空。

(三)决策机制与合规节奏差异挑战:程序驱动与关系协调如何在统一框架下兼容?

央企的决策模式以程序驱动为特征,强调决策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表现为逐级论证、多环节审批、合规审查环环相扣;地方国企的决策模式则更强调效率驱动与沟通协调,注重快速凝聚共识、降低内部沟通成本、敏捷响应市场和地方需求。两种决策惯性在并购后对接,需要在统一治理框架下寻求兼容方案,避免因文化和节奏差异导致的决策效率损耗。

(四)制度体系与治理规范衔接挑战:成熟制度体系与地方既有制度如何系统并轨?

央企的治理制度经过多年迭代已形成规范细致的完整体系;地方国企制度建设参差不齐,部分企业的章程、议事规则存在滞后或不规范之处。两套制度体系如何并轨?是全面替换、求同存异、还是分步统一?

注:挑战一侧重“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谁决策、谁执行、谁监督),挑战四侧重“制度文本和操作标准的统一”(用什么规则、什么流程、什么模板)。两者一个侧重“角色”,一个侧重“规则”。

二、药方:“跨层级治理整合”三步走模型

诊断了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开方抓药。“跨层级治理整合”四步走模型,围绕权责界定、党组织衔接、决策统一、制度并轨等关键问题,把央企与地方国企两套不同层级、不同节奏、不同惯性的治理体系,从“物理并轨”推向“化学反应”。

“跨层级治理整合”四步走模型

图2 “跨层级治理整合”四步走模型

注:时间窗口为建议区间,四项工作在实际推进中可交叉重叠,企业应根据并购协议和上级要求灵活调整。

第一步:稳(0-6个月)——建立合规的过渡期管控机制

并购交割后,过渡期管控的核心不是“谁签字有效”,而是“在法定治理架构不变的前提下,如何让收购方有效介入”。

过渡期管理模式的选择:根据并购方式(股权收购、无偿划转、增资扩股等)和审批进度,参照央企通行做法,可采用以下模式之一或组合使用:

托管模式:签署《过渡期管理安排协议》,将目标公司托管予收购方,但目标公司股权结构、董事会、管理层维持现状,各方密切配合维持业务经营稳定。

委托管理模式:由原出资人(地方国资委)与收购方、目标公司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原出资人委托收购方代为管理目标公司,委托管理期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

维持现状+信息通报模式:过渡期内保持目标公司国资监管关系不变,法人治理机构和党委机构依法依规履职;同时建立重大事项事前通报机制和信息报送机制,确保收购方对重大经营事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无论采用哪种模式,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原有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党委会纪要、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收购方派驻人员不得以“派驻代表”名义越权签署重大决策文件。过渡期管控安排应通过正式协议(托管协议、委托管理协议或过渡期管理协议)予以明确,并报出资人机构备案。

过渡期管控的具体抓手,是在过渡期管理协议中约定一份"重大事项管控清单"——清单内事项须经收购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清单应在协议中逐一明确、量化,避免"口袋条款"。

决策流程方面,目标公司业务部门发起重大事项请示-目标公司完成党委会前置研究及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出具书面意见)-正式函送收购方-收购方在约定时限内书面回复-目标公司完成法定决策-归档备查。

执行警示:重大事项管控清单是过渡期临时安排,不能替代正式治理程序。工商变更完成后须按新治理架构重新划定决策权限。双方应在过渡期管理协议中预先约定争议解决机制(如提级报出资人机构协调),避免"议而不决"。委托管理协议"仅系保障过渡期间经营管理稳定性的安排",在获得相关审批前不得实施被视为构成经营者集中的实质性管理行为。

第二步:顺(6-12个月)——理顺党组织领导与公司治理衔接

1、党组织隶属关系的协商与转移

央企并购地方国企后,被并购企业作为央企直属企业(单位),其党组织隶属关系需由央企党组织与被并购企业所在地党组织协商确定。

政策依据: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二条,中央企业直属企业(单位)党建工作,以中央企业党委(党组)领导、指导为主,企业所在地的市地以上党委协助。中发〔2003〕6号文件同时规定,中央企业在京外下属单位实行党组织属地化管理。两份文件分别适用于不同层级,并非替代关系。实践中,被并购企业如属于央企直属企业(单位),应适用《条例》规定,以央企党委(党组)为主。

协商核心事项: 是否完全划转、划转范围(总部或含子公司)、移交程序(签署移交协议、档案党费移交、全国党员信息系统转接等)。协商宜在并购协议阶段即启动,为后续治理衔接预留空间。

2、党委班子的重新配置

党组织隶属关系明确后,党委班子的重新配置分为两种情形:以央企党委领导、指导为主的,由央企党委牵头推进;属地管理或双重管理的,由央企与地方党委协商协同推进。

党委书记与董事长“一肩挑”。根据中发〔2015〕22号和《条例》规定,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央企派员出任党委书记,同步进入董事会担任董事长。(注:如党组织隶属关系以地方为主,党委书记人选需与地方党委协商确定。)

原党委书记的安排。 结合其专业背景,可转任专职党委副书记,专责党建工作,按规定进入董事会,继续参与重大决策。(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程序。)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与地方声音保留。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积极推动地方原班子成员中有代表进入新一届党委会,确保地方党组织的声音和渠道不中断。

3、党委前置研究事项清单衔接

制定或修订目标公司的《党委前置研究事项清单》,在符合上级党组织框架要求和“三重一大”制度前提下,结合目标公司原有清单的实际情况进行精细化梳理。

衔接中需重点处理好三个问题:一是原有地方国企党委前置研究事项与央企母版清单之间存在标准差异,需逐项对标校准;二是“三重一大”事项的金额门槛和审批层级可能与央企的要求不同,需统一口径;三是部分特殊事项(如区域市场决策、地方政企协调等)建议以清单方式明确授权边界,避免“一收了之”。

清单修订完成后,应由新一届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或双重管理框架下的相关方)备案。

第三步:定(12-18个月)——固化董事会决策与授权体系

董事会席位配置需先判断目标公司的法律属性和资本形态,不同公司类型对应不同监管要求和治理逻辑。

董事会席位分配建议如下表所示:

表 2 董事会席位分配表(建议)

公司类型

席位配置建议

合规底线

国有独资或全资公司

以7人董事会为例:外部董事4人,内部董事3人,其中职工董事1人。央企作为唯一股东,通过委派外部董事实现战略管控,地方原班子成员可主要通过经理层或推荐外部董事人选参与治理。

过半数为外部董事。

国有控股公司(非上市)

以7人董事会为例:央企方董事4人,地方方董事2人,外部董事1人。席位分配与股权比例、股东协议和谈判结果挂钩,兼顾央企控制权与地方治理参与权。

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执行,外部董事不强制占多数。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以9人董事会为例:非独立董事6人,其中央企方4人、地方方2人;独立董事3人。央企方保持非独立董事过半,地方方保留董事会席位,独立董事发挥合规监督和专业制衡作用。

独立董事不得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并符合证券监管和交易所规则。

特别提示:上述为通用框架,实际分配须结合股权比例、公司章程、地方国资监管要求及股东协议综合确定。

完成董事会席位安排后,同步推进外部董事制度衔接、议案标准统一、授权边界固化。地方原主要负责人可转任专职外部董事,保留参与重大决策的法定权利。下发《董事会议案申报标准模板》,统一议题格式、数据口径。

执行警示:外部董事不能"空心化"——必须配套信息保障机制,确保外部董事会前充分获取材料。

第四步:融(18-24个月)——治理能力的深度融合

完成党委重建、董事会改组、制度并轨之后,治理整合进入最深层也是最漫长的阶段——从“架构统一”走向“能力融合”。这一步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央企的治理理念、决策逻辑、管理范式,如何真正植入目标公司?

1、决策文化的对接与兼容

决策依据标准化:将央企“凡事有依据、层层有论证”的决策习惯,通过《董事会议案申报标准模板》的持续运行,固化为“无论证不上会、无数据不决策”的思维训练。

会议文化统一:通过常态化列席、轮岗交流、联合培训,将央企规范的议事规则与地方团队的执行惯性逐步对接。

容错与纠偏:建立明确的容错边界和纠偏程序——授权范围内允许试错,超越授权或触碰红线须快速纠偏。

2、管理理念的制度化嵌入与弹性平衡

战略规划对标:将央企“五年规划-三年滚动-年度分解”的战略管理链条延伸至目标公司。

风控体系渗透:将央企风控体系嵌入目标公司业务流程,不搞“两张皮”。

考核并轨:将央企考核逻辑(战略贡献、价值创造、长期主义)逐步传导至目标公司绩效体系。

统一与弹性:财务、资金、风控、合规、干部管理五条线统一底线;市场响应、区域协调等领域保留弹性空间,以清单化明确边界,动态评估、有收有放。

特别提示:制度并轨不等于一刀切,要差异化管控——管得住,也要放得活。财务、资金、风控、合规、干部管理必须统一底线;市场响应、客户定价、区域资源协调可实施差异化授权。

三、人心与组织稳定:治理架构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治理架构搭好了,不等于人心稳了。再完善的制度设计,如忽视"人"这个变量,也可能在实践中走形变样。

(一)职务与治理角色衔接:让原班子成员在新架构中继续发挥作用

核心原则:不是"如何安置他们",而是"如何让他们在新治理架构中继续发挥作用"。

原党委书记,可结合其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安排转任专职党委副书记,可明确其专责党建工作,并按规定进入董事会,继续参与重大决策。原总经理可留任或平移至同级别岗位。不搞"一刀切"撤换,为地方经验保留制度性通道。

(二)薪酬与激励平稳过渡:避免断崖式并轨引发组织震荡

设立12-18个月过渡期,逐年缩小差距、最终平稳并轨。年度评优、专项奖励等激励方式在过渡期内保持延续。

(三)身份认同与组织尊重:承认历史贡献,重建组织归属

通过组织评价、荣誉表彰、专家聘任、治理岗位安排等方式,合理体现历史贡献与专业价值;在正式场合承认地方团队的历史贡献,让身份过渡有温度、有尊严。

(四)关键资源与能力保全:从"关键人"到"组织资产"

关键人才保留:建立核心人才清单、明确过渡期激励与职业发展预期、实施继任者计划、建立离职风险预警机制。

组织资源交接:将依附于个人的隐性资源转化为组织显性资产——政府与公共关系确保沟通渠道不中断;市场与项目资源完成从"个人关系"到"公司契约"的转换;技术与资质资源完成权属确认与归档;隐性知识显性化为标准作业程序。

四、整合效果评估:让治理整合“可衡量”

方法论讲完了,但怎么知道整合“好不好”?需要一个评估框架。

整合效果评估指标建议:

表3 整合效果评估指标建议

评估维度

核心指标

目标值(示例)

衡量标准

组织稳定

关键骨干流失率

低于行业均值5个百分点以上

低于行业均值

治理效率

重大事项决策周期

较整合前压缩30%以上

较整合前显著压缩

合规风控

授权越权事项数量

趋近于零

趋近于零

制度并轨

制度覆盖率与执行偏差

覆盖率≥90%,偏差率≤5%

覆盖率达标、偏差可控

协同释放

跨主体协同项目数量

较整合前增长

较整合前正向增长

评估节奏建议:整合后6个月进行中期评估,重点看组织稳定和治理效率;整合后12个月进行全面评估,重点看制度并轨和协同释放;整合后3年进行深度复盘,评估治理能力是否真正实现迁移和融合。

 整合效果评估雷达图示意

图3 整合效果评估雷达图示意

结语:治理整合的本质,是治理能力的再生产

从川仪到稀土集团,再到无数正在进行中的央地并购,实践反复证明:先看清问题(四大融合挑战),再系统行动(四步走模型),是穿越整合迷雾的有效路径。

治理整合的本质,不是谁吃掉谁,而是治理能力的再生产——把一个企业的治理能力,复制、迁移、融合到另一个企业中去。跨层级治理整合的最大挑战,不是级别差、不是制度差,而是能否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实现治理能力的系统升级。

业务整合决定并购“能不能成”,治理整合决定并购“能不能好”。

关于嘉伦国咨

嘉伦国咨深耕国资国企治理二十余年,独创「管理咨询+改制重组+投行服务」三位一体服务模式,聚焦分类管控、标准化董事会、三项制度改革,依托海量央企、省属国企实操案例,提供全流程改革落地专项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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